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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5 06:19:24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扩制宣传效果,规范人民法院、录播活动,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直播、录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录播。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进行、录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进行、录播的,由有关审判庭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并填写、录播申报表,提交案件重要的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播、录播申报程序和申报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直播、录播申报程序和申报表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录播的,由审判庭向本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人民法院通过中央电视台进行、录播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省级电视台进行、录播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录播的监督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有关审判庭负责、录播案件的选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技术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为、录播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所有参与部门应当做好、录播的准备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录播的顺畅运行。

  第七条、录播工作人员的活动以及有关设备的运行不得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